(甘财建[2010]95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环保部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10】88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全省申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以及《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单个建制村。各地应重点申报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并合理确定综合整治投资规模和需求。
三、各市州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以及投资需求的合理性,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国家确定的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为1:0.5,各县区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并随文上报。各市(州)限报1个项目,各省财政直管县限报1个项目。
四、开展生态示范建设并获得国家命名的村镇,可申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
五、项目申报材料(附数据光盘)一式4份(省财政厅1份、省环保厅3份),请于2010年6月12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逾期或超限额上报文件均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李晓彤 0931—8891117
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袁 艺 0931—8417170
电子邮箱:gshbt@sina.com
附件:《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相关文件和具体材料下载详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网站:www.gsep.gansu.gov.cn)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