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查组转办环境信访问题查处情况(第二十九批)

发布时间:2017-01-11 11:15  发布部门:
   受理编号1744

  上报时限:11日责任单位:城关区政府

  饲养鸽子噪声扰民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922号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不满意,城关区大雁滩摩托车市场综合楼搭建鸽子窝和狗窝一事,迟迟未得到解决。举报人指出“大雁滩199号加盖鸽子窝、狗窝噪声扰民事件部分属实,不存在搭建狗窝现象,鸽子窝属于兰州市鸽子协会的信鸽”的公示结果背离事实,该楼顶是大雁滩摩托车市场负责人加盖的,面积有上千平米;当地执法局、环保局、街道办事处未赴现场检查就公布调查结果并张贴整改通知,存在包庇违法主体的嫌疑。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彻底搬迁鸽子窝和狗窝。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此投诉已在第十八批、第二十三批中央环保组交办案件中进行过反映。大雁滩199号楼上确有鸽子棚存在,已与负责人签订承诺书,要求限期搬离。同时用篷布、遮阳板对鸽舍四周做好遮盖,防治扰民事件再次发生。

  (1)根据举报人反映“公示结果背离事实”的问题。自1219日接到批办案件后,城关区雁南路街道及相关部门,出动检查人员共计30人,多次对投诉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经查实,摩托车市场综合楼不存在楼顶加盖现象、搭建狗窝现象,但存在养鸽现象。针对鸽舍影响周边卫生环境和噪音扰民问题,雁南执法中队当场向负责人下发行政执法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养殖人员用蓬布对鸽舍进行围挡,当天已整改到位,后考虑到篷布影响住户采光,遂要求养殖人员将篷布改为遮光板。1223日,投诉人再次反映同一问题,街道主要负责人带队联合雁南执法中队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实地核查,经查看楼顶没有投诉人反映的饲养猎犬的现象,同时该负责人已落实卫生保洁措施。为确保扰民事件再次发生,城关区责令养殖人员确保鸽舍外围篷布和遮光板防护到位。同时检查组对信鸽协会的合法手续进行查验,经确认,确属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正规批复。自1219日开始,雁南街道物管办对摩托车市场综合楼住户进行入户走访,全力做好投诉事件的整改落实和解释工作。

  (2)根据举报人反映职能部门未赴现场检查就公布调查结果,嫌疑包庇违法主体的问题。雁南街道自接到批办案件后,1219日,雁南街道联合雁南执法中队、雁滩派出所共计30人组成专项工作小组,第一时间对投诉现场进行实地查看。1223日,投诉人再次反映同一问题,专项工作小组再次进行实地核查。1228日,兰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摩托车市场综合楼楼顶鸽子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鸽棚已做好卫生和噪音整治工作,并要求鸽棚提前搬离,时间从20176月提前至20174月。以上事实均有图片材料为证。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实,确有鸽子棚存在但不存在“公示结果背离事实”和相关部门未赴现场检查就公布调查结果,包庇违法主体现象。

  城关区雁北街道主要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已对兰州信鸽协会负责人、大雁滩摩托车市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

  受理编号1753

  上报时限:11日责任单位:永登县政府

  砂场全部关闭

  永登县苦水镇下新沟村王某修建砂场破坏河道,毁坏植被。举报人称目前其余沙场已经关闭,唯独王某因其弟是村委会主任而多次被包庇、砂场至今未关闭,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举报反映的砂场实为“永登县苦水海锋建材经销部”。

  (1)反映“永登县苦水镇下新沟村支书王某修建砂场破坏河道,毁坏植被”问题部分属实。该经销部位于庄浪河永登县苦水镇段下新沟七社西岸,距离河床50米处。现场核实,该砂场未在河道内开采过砂石,不存在破坏河道的情况。但是现场有曾经洗过砂的痕迹,有一些砂石处理设备,散放一定砂石,洗砂用水量小对河道无冲刷。经林业和草原技术人员现场打点确认,该经营部既不占林地也不占草原,无破坏植被的现象。

  (2)反映“目前其余砂场已经关闭,唯独王某因其弟是村委会主任而多次被包庇、砂场至今未关闭”问题不属实。永登县已于20161213日对全县范围(包括苦水镇)内的砂场通过拉闸、断电、拆除相关设备的方式进行了关停整顿,包括王某的砂场。在整个整治过程中对辖区内所有砂场均采取了同等措施,不存在因包庇未关闭的情况。

  目前,永登县政府已督促苦水农电所拆走该砂场输电线路,租用机械设备拆除了该砂场的传递带、漏斗等剩余设施,随即又对砂场场地进行了平整。对该砂场现场剩余堆放的砂石责令业主限期清理。

  苦水镇党委对苦水镇环保专干、下新沟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河道巡检员进行了提醒约谈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受理编号1767

  上报时限:11日责任单位:红古区政府

  企业正在进行安装未开始生产

  一是红古区造纸厂建设在兰州市黄河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属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重威胁水源地环境安全,举报人要求有关部门核实并公开审批手续。二是该企业在兰州雾霾天气如此严重的情况下,仍然正常生产排放废气,要求公开企业排放情况。

  接到信访投诉后,红古区政府组织区环境保护局、区工信局和红古园区管委会再次进行了调查:

  (1)反映“红古区造纸厂建设在兰州市黄河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情况属实。举报涉及造纸厂为“兰州红安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水源地上游黄河支流湟水河上游。

  (2)反映该企业“属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重威胁水源地环境安全”情况不属实。经核查,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兰州兴盛源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兰州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甘工信发[201487号)文件说明,该项目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且工艺设备选择符合国家节能政策,并非举报人所称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根据《关于兰州兴盛源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废纸再制造造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兰环复〔201515号)文件,该项目要求“污水不外排,严禁设暗管,禁止设污水排放口”,不存在影响下游源地环境安全。

  (3)举报人反映“有关部门核实并公开审批手续。”的问题,经核查,该企业的土地、环保、发改等手续均齐全,在审批办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已在多家网络平台及媒体对项目的审批办理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情况有:1201485日在甘肃经济日报进行公示,标题为《兰州兴盛源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废纸(废黄板纸)再制造造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22014810日再次在兰州市红古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标题为《兰州兴盛源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废纸(废黄板纸)再制造造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32015630日在兰州市环保局网站公示,标题为《兰州

  兴盛源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废纸(废黄板纸)再制造造纸项目》;4201573日在兰州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标题为《兰州市环保局关于20157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520151010日在兰州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标题为《兰州市环保局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62016113日在兰州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标题为《兰州兴盛源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申报公示》。

  (4)举报人反映“该企业在兰州雾霾天气如此严重的情况下,仍然正常生产排放废气,要求公开企业排放情况。”的问题,经核查,该公司为新建企业,未列入橙色预警限停产企业名录中,不属于预警天气强制停产企业。该企业于20161223日开始调试部分设备,1228日该企业停止设备调试,继续进行设备安装,目前企业仍未开始生产。企业投产后,红古区将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公开排污情况。

  受理编号1769

  上报时限:11日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中铺子垃圾处理场规划、环评造假不属实

  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随意改变中铺子垃圾处理场规划,环评造假。举报人称,兰州市于2008年出台的环卫规划已列入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版),实际建设过程中,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擅自改变规划选址、编造环评数据、找人随意填写民意测验表,环评批准审查不严且没有公示,二噁英严重超标,威胁周边居民身体健康。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接到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投诉问题后,兰州市城管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再次查阅相关资料,按照部门职责核查落实。资料显示不存在“兰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随意改变中铺子垃圾处理规划,环评造假。”

  一是该项目规划选址问题。《兰州城市环卫专项规划》(2008-2020)对中铺子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了规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选址,市规划局根据甘肃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甘发改能源〔2013122号),甘肃省国土厅关于《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意见;《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79号、〔201024号、〔201193号、〔2012122号、〔201329号)“研究中铺子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有关事宜”;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批复》(兰环发〔2013501号),《关于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兰环发〔2014370号),《兰州市中铺子垃圾处理BOT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3〕)06号);以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批复和会议纪要,同意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罗官村罗锅沟内,肖家窑南侧,用地面积约208亩,将该用地定点给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总用地面积约139166.0㎡,约合208.749亩(面积以实测为准)。

  二是项目环评问题。《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委托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等级为甲级”,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要求,相关环评数据和民意测验表没有发现找人填写和随意编造现象,环评在政府媒体上公示过两次,根据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文件附件中,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厂址选择,没有对风向进行规定。项目规划选址审批资料齐全,符合城市垃圾发电项目选址要求。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委托甘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兰州市环保局后,兰州市环保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批复中明确该项目环保工程主要为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场地防渗、噪声治理和绿化,生产厂房、原辅材料储存场所和废弃物存储区的地面防渗处理。废气处理系统包括除尘系统、脱酸系统、脱硝系统、有机物脱除系统和除臭系统;共包括5套布袋除尘器和1套活性炭吸附有机物装置,脱酸系统包括3座半干式反应塔、3座干式反应塔,脱硝系统包括3SNCR成套装置、有机物脱除系统,除臭系统3套活性炭吸附恶臭气体装置、1根高度120m直径2m的组合式烟囱。废水处理系统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渗滤液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及中水处理工艺为1套“水解酸化+二级接触氧化生化处理+中水深度处理”组合装置。垃圾渗沥液处理系统为1套“预处理(PT)+厌氧反应器(UASB)+生化处理系统(MBR)+纳滤膜系统(NF)+反渗透系统(RO)”组合装置。批复中明确要求焚烧炉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二噁英排放参照执行欧盟标准(EU2000/76/EEC)。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进行循环利用,不得外排。不存在环评审查不严的问题。20131114日,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从201411日起,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于2013830日兰州市环保局进行了审批,时间节点上不在环保部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内。

  三是二噁英严重超标,威胁周边居民身体健康问题。该问题环保部门已高度重视,2016127日兰州市环保局已安排兰州市环境监测站对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三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特征污染物二噁英进行监测,由于兰州市环境监测站没有监测二噁英的资质,2016128日与具有监测二噁英资质的重庆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检测服务合同,已于20161217日晚上完成所有点位采样,按合同规定测试周期为采样后20个工作日,现在正在分析样品阶段,监测结果还没有出来,尚不能确定举报中“二噁英严重超标,威胁周边居民身体健康。”

  受理编号1771

  上报时限:11日责任单位:皋兰县政府

  填埋垃圾造成扬尘

  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二社(张家坪)康顺公司违法侵占400亩集体土地,将灌溉水渠圈入后院造成农田灌溉受限;经营十几年以来,节假日和夜间大量偷排工业废料,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排放有毒化工物长期渗入地下水,通过泥麻沙沟流入黄河;在国家文物部门立牌禁令的长城遗址“东岭子烽火台”乱挖破坏,夜间到处取土用于填埋垃圾,扬尘污染严重;该企业印有“毒”字的罐车长期向厂区内运输原料,曾有工作人员中毒死亡,企业排污大坝高于农田一二百米,污染周边农田,被污染的农产品流向市场。举报人称村民多次上访市、县、乡各级政府,只得到针对性补偿,却未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2014年省环保厅检查时,该公司曾支付1000余万元拆迁补偿费要求周边村民搬离,但镇村两级领导只搬迁了十几户,余款全部被私吞,导致周边村民受到长期污染却无人管理。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反映“康顺公司违法侵占400亩集体土地,将灌溉水渠圈入后院造成农田灌溉受限”的问题,不属实。经核查,康顺公司阴洼沟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处置场,总面积810.296亩,经皋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出让G08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皋政发〔200814号)、《关于公开出让G11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皋政发〔201218号)、《关于公开出让G13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皋政发〔201339号)批准,以挂牌方式出让给该公司的土地(G0803G1132G1306),均为国有土地,属合法用地,不存在违法侵占集体土地的问题。为不影响附近农田灌溉,康顺公司在厂区北面山坡埋设了150DN300500DN100的钢管保障灌溉,水源为中川绿化上水工程,山坡上的40余亩农田灌溉没有受到影响。

  (2)反映“经营十几年以来,节假日和夜间大量偷排工业废料,臭气熏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