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是否被污染 待监测结果
永登县苦水镇新屯村京兰防水材料厂生产期间排放废气,导致村民种植的玫瑰、水果腐烂,且该工厂距离居民饮用水源较近,威胁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举报“永登县苦水镇新屯川村京兰防水材料厂生产期间排放废气,导致村民种植的玫瑰、水果腐烂,”问题部分属实。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根据兰州市环境监测站验收监测数据显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导致村民种植的玫瑰、水果腐烂”问题,永登县农林局农技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厂生产区临近的南边和西边分别取了两个土样,将送到“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进行化验分析,待监测结果出来后再行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2)举报“该工厂距离居民饮用水源较近,威胁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部分属实。一是大东湾水库和该防水材料厂有山体相隔,地形高于厂区,不受其影响。根据《兰州市永登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该厂不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二是经检测,水厂出厂水质符合国家农村饮用水标准,玫瑰水厂不受其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不受影响。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废水,有少量的职工生活废水用作厂区绿化,不外排,“威胁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属实。
中共苦水镇党委责令镇农办负责人、新屯川村主要负责人、新屯川村负责人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受理编号1839
上报时限:1月2日责任单位:安宁区政府
采矿权已注销
甘肃冶金矿产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在安宁区十里店里程沟炸山取石,破坏附近耕地和蓄水池。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1)反映该公司“炸山取石”的情况属实。2003年6月,甘肃冶金矿产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经兰州市安宁区林业水利局(现安宁区生态局)审核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004年1月,经兰州市安宁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该公司按照挂牌出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2004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该公司在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正常进行石料开采。2013年全市实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以来,该企业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反映该公司“破坏附近耕地和蓄水池”的情况,不属实。2016年12月31日,安宁区国土局会同区生态局对该企业矿区进行实地勘察和查阅资料,矿区现场只发现该公司自行挖建的两个小水池,矿区范围内没有北山绿化专用蓄水池。在甘肃冶金矿产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矿区范围周边只有荞麦沟农林试验站绿化供水三号调蓄水池,距离矿区约3公里,经现场查验,该蓄水池无裂缝及塌陷,运行正常。同时,该公司在2003年6月取得林权证,采矿区内没有耕地。
(3)对该非煤矿山的监管情况。2013年至今,该企业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停工期间,安宁区国土局、区执法局进一步加大对该采矿企业的监管,严格禁止偷采偷运现象的发生。2016年11月18日,安宁区国土局按照《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和区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停止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的通知》,2016年12月14日在国家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完成了采矿权注销工作。2016年11
月,按照《矿产资源法》中“谁破坏,谁治理”的规定,安宁区责令该公司对矿山环境进行生态恢复。目前,该公司正在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将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恢复治理完成、组织验收合格后实施闭坑。
安宁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对区国土局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等3人进行了集体告诫约谈。
受理编号1843
上报时限:1月2日责任单位:永登县政府
开办采砂厂 破坏河道
永登县中堡镇清水河村李某在村内庄浪河流域开办采砂场严重破坏河道,该状况已经持续三四年。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举报“永登县中堡镇清水河村李某在村内庄浪河流域开办采砂场严重破坏河道”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李某在2014年前确有偷采砂石行为,且对河道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2)举报“该状况已经持续三四年”问题不属实。从现场检查情况和调阅的电费清单来看,该砂场自2014年经水务部门查处,拆除设备后全面关停,未继续进行开采。
尽管李某自2014年底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采砂作业,洗砂设备也已拆除,砂场处于关停状态,但部分机械及洗砂设备仍停放在原砂场内。联合调查组针对此问题,要求李某立即将采洗砂设备从现场清运。目前剩余机械及洗砂设备已全部清除。
经中共永登县中堡镇党委研究,镇纪委对清水河村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受理编号1844上报时限:1月2日责任单位:城关区政府
承诺不从事涉及油烟的项目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890号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称城关区旧大路230号弘苑小区川妹源饭店于2016年12月29日开始已恢复正常营业,油烟继续扰民。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调查处理情况。该件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进行处理。2016年12月5日,接到第4批受理编号为74的反映川妹源餐饮店无任何治污设施直排油烟和噪声的交办信访投诉问题后,城关区已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饭馆后堂安装有油烟净化器,运行正
常,噪声经城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达标排放。2016年12月18日,接到第17批受理编号为890的反映川妹源餐饮店每天11时至21时油烟污染、换气扇噪声扰民的交办信访投诉问题后,城关区再次对该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检查该饭馆后堂油烟净化器运行正常,噪音源与2016年12月5日监测无变化。2016年12月22日,接到受理编号1107的转办件后,城关区对该餐馆进行复查,该餐馆并未营业。2016年12月31日,接到受理编号1844的转办件后,城关区对该餐馆进行二次复查,该餐馆经营者闫某私自开始营业,相关执法部门再次要求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因该餐馆的经营场所与二层住宅相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属于禁止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在川妹源餐饮店装修及试营业期间,城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多次前往该店,要求经营者闫某自行关闭餐馆,但其以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正常为由拒绝停止营业。城关区环保局于2016年12月5日,向该店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自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经再次检查发现,该店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城关区环保局于2016年12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出关闭川妹源川菜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16年12月16日,城关区环保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关闭川妹源川菜馆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依法向该店告知了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该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16年12月19日城关区组织环保、工商、食药等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和辖区街道工作人员与该餐馆经营者闫某进行面对面座谈,进一步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该餐馆经营者闫某同意自行关闭餐馆,2016年12月20日至29日该店一直停业未经营。2016年12月30日,该餐馆经营者闫某迫于生计压力,私自开业经营。2016年12月31日,城关区相关执法部门再次要求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该餐馆经营者闫某已承诺将不再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截至目前,该餐馆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店不履行关闭、罚款行政决定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2016年12月16日之日起法定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区环保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受理编号1858
上报时限:1月1日13时责任单位:城关区政府
违规营业 噪音扰民
城关区雁西路1267号鑫亿城7号楼1单元1301私人海鲜会所,每天18时至23时噪声扰民。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经城关区食药局执法人员联合雁北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工商所进行检查,该会所面积130平方米,结构为3室两厅,摆放有3张餐桌,可同时容纳24人就餐。因该私人会所开设于住家户小区内,无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且存在经营时噪音扰民情况,城关区相关部门已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
受理编号1863
上报时限:1月1日13时责任单位:永登县政府
垃圾直排 污染水体环境
永登县民乐乡铁丰村峡口社村民常年将生活垃圾直接倒入该村河道,污染水体环境。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永登县委县政府责成民乐乡、县水务局对铁丰村峡口社排洪道沿线进行排查,发现有一处垃圾堆放点堆有少量生活垃圾。民乐乡已组织人员对垃圾进行现场清理拉运,目前,所有生活垃圾均已清理完毕。
受理编号1864上报时限:1月1日13时责任单位:城关区政府
垃圾堆积、无人管理不属实
城关区段家滩路1225号至1230号三岔路口一马路市场每天9时至22时,垃圾堆积,污水横流,一直无人管理,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经城关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段家滩路1225号至1230号三岔路口进行核查,不存在马路市场及垃圾堆积、无人管理问题。此区域由城关区环卫保洁二公司负责清扫,区域内有两处环卫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时间为每晚8时开始收集,由城关区环卫局封闭式垃圾收集车收集。同时为防止规定时间外倾倒垃圾行为,区环卫局安排专人对垃圾收集点进行值守,并要求区环卫保洁二公司对该路段加强清扫保洁频次,确保此路面更加干净、整洁。
受理编号1869
上报时限:1月1日13时责任单位:七里河区政府
餐厨垃圾偷排下水道
七里河区所有餐馆将餐厨垃圾直接倒入下水道,污染地下水源。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七里河区餐厨垃圾由驰奈公司进行统一收运和处理,已形成了各餐饮企业(门店)建立台账、实施分类、执法部门严格监管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但仍然存在个别商户偷排、偷倒的现象。近年来,全市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坚决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处置餐厨垃圾,同时七里河区城区餐饮企业的下水全
部通过市政管网由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存在污染地下水源的问题。
受理编号1886
上报时限:1月1日13时责任单位:城关区政府
噪声扰民 污水直排不属实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948号的信访投诉处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称调查不属实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再次核查此事。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举报反映的网咖为甘肃新千线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城关区雁北路2000号2楼商铺(1楼、2楼为商铺,3楼以上为居民住宅)。经城关区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核查、走访周围住户,该网咖对排风系统整改后已无噪音影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