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黄标车按期淘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1 11:5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访问次数: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兰 州 市 公 安 局

兰 州 市 交 通 委


关于推进全市黄标车按期淘汰的公告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要求2017年底全国基本淘汰黄标车,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以及《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55号)等相关规定,全市现存的界定为黄标车的机动车辆在2017年底前需全部予以淘汰,现将相关车辆信息予以公告,请黄标车辆所有单位、所有人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方式按期予以淘汰。现有黄标车淘汰方式如下:

    一、提前淘汰报废

凡提前1年以上淘汰报废的黄标车,符合《兰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15〕125号)财政补贴政策,且在2017年10月31日前将车辆交受到汽车回收拆解公司的黄标车,可按照车型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二、“黄改绿”升级改造

对符合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43号)规定的改造条件的部分车况较好、使用价值较高的机动车,由车辆所有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技术条件要求,到全省指定企业通过加装污染物处理装置,改造升级为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环保部门报送公安部门解除黄标车信息,并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

三、强制注销

凡在20171231日前,未按以上两种方式对黄标车进行淘汰的,将严禁在市区通行。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公告作废,请车辆所有人尽快到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业务。

四、相关要求

我国现阶段“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按环保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黄标车基础界定年限为:2000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小型汽油车;2001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2003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大型汽油车;2008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小型柴油车;2009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2008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大型柴油车以及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所有单位、所有人如对公告中的“黄标车”信息有异议,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复议,予以确认更正,逾期自负。

特此公告。

 

    全省机动车“黄改绿”升级改造试点委托企业为:兰州永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兰州市榆中县连搭乡寇家沟村,联系人张正红;联系电话18919075567566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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