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环复申字〔2017〕01号
申请人:闫生龙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62号川妹源菜馆
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环境保护局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 张大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字[2016]20号)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2月15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况。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自2016年12月17日起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