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08-08 16:51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访问次数:      

 

一、环境保护主体责任(40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环保工作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1、对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2、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监督企业环保机构与管理人员职责的落实,并制订相应的环境保护奖惩考核制度(措施);

4、确保按年度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经费。

20

1、把环保工作列入企业管理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关文件与材料的,得4

2、企业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综合制度和主要专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相关文件及主要生产场所制度上墙的,得5分;

3、明确环保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相应环保责任,制订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奖惩考核制度(措施),并按年度实施考核的,得6分(只有制度未实施考核的,得2分);

4、年度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到位,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得5分;

1.2

企业分管负责人环保工作职责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靠实管理责任和措施,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具体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2、负责组织按年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和考核。

10

1、按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有部署、有监督、有结果,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得4分;

2、按年度有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和考核的,得6分。(只有计划未考核的,得1分)

1.3

环保机构设置

环境保护机构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实施。

1、设置有环境保护机构(核技术应用单位须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

2、配备与企业环境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人员;

3、设置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并配备与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1、大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及相应数量的环境管理专业人员,中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门机构或兼职机构及相应数量的环境管理专业人员,小型(含微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干的,得5分;

2、核技术应用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的,得2分;

3、大型企业设置有环境监测机构及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类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机构或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得3分;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250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2.1

管理制度建设

2.1.1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

1、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巡查制度,实施巡查记录;

2、巡查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岗位人员在岗工作状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排污管网的跑冒滴漏等全方面的巡查情况;

3、巡查记录要求保存1年以上。

10

1、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巡查制度,并落实具体执行机构和人员的,得3分;

2、企业根据污染治理设施重要性自行制定巡查频次的,得2分;

3、统一制定巡查记录,必须有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在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管网(口)、污染治理设施计量器(含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情况等主要巡查事项,内容齐全的,得2分;

4、巡查记录内容记录完整,全年无漏记的得3分(正常生产期内,有1天未记录的,扣0.25分,累计达1周的,扣2分)。

 

2.1.2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管理制度

1、制作统一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

2、登记牌(卡)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制作,登记牌(卡)主要内容须标明设施(设备)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并标明该设施运行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以及设施维护部门与维护负责人;

5

1、建立登记牌(卡)制度,并按要求标明设施(设备)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维护部门与维护责任人等内容的,得2分;

2、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标示齐全、规范、醒目的,得3分(每缺1类污染治理设施或1台设备登记牌、卡的,扣1分)。

 

2.1.3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

1、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规程;

2、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责任、巡查制度、工艺流程图与污染控制指标是否按照统一样式规范上墙;

3、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完善,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5

1、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的,得1分(一类或一台设备未制定操作规程的扣0.5分);

2、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职责、巡查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工艺流程图,按照醒目、易于识别规范上墙的,得2分(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3、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向环保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取得许可,设施(设备)处置管理妥善的,得2分。

 

2.1.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率。

8

1、与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合同,并在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得5分;

2、根据国家要求,按年度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运营情况的,得3分。

 

2.2

废水处理设施

2.2.1操作管理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标示规范醒目,便于使用;

2、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添加药剂、更换物品等;

3、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工艺指标与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真实反映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定期开展废水处理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5、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排除设施设备故障。

10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的管理控制参数、指标,企业按统一规范样式上墙的,得1分;

2、按照操作规程人工添加药剂等物料,并有相应记录的,或机器自动添加药剂物料的,并有自动加料数据的,得3分;

3、企业自行设计分班分类实时记录表,并按照要求及内容填写废水处理设施主要设备日记录表,并提供1年以上记录的,得4分;

4、定期开展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并提供完整维护检修记录的,得1分;

5、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排除故障,并有完整记录的,得1分。

 

2.2.2运行管理

1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台帐;

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5%以上;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

4、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年负荷率应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

18

1、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的,得2分(有1台未建立台帐的,扣1分);

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5%以上的,得5分;(完好率=完好的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100%,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包括废水处理设备在用的、备用的、停用的以及正在检修的全部废水处理设备)

 

 

2.2

废水处理设施

2.2.2运行管理

1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台帐;

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5%以上;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

4、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年负荷率应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

18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的,得6分;(运行率=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总时长/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总时长×100%95%以上的,得6分;70≤运行率<95的,得3分;运行率<70,或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次及以上,或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的,得0分)

4、废水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且负荷率≥80%的,得5分。(60≤负荷率<80的,得2分;负荷率<60的,得0分)

2.2.3排污管网规范管理

1、厂区排污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

2、排污管网无跑冒滴漏现象;

3、废水无漏排现象;

10

1、厂区排污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废水无泄漏等现象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本项全分值);

3、废水排放安装流量器进行记录,且符合规范要求的,得5

 

2.2.4厂区实施雨污分流

1、厂区生产废水与清洁下水、雨水是否实现彻底分流;

2、涉及医药、化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业的企业,按规定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

8

1、生产废水与清洁下水及雨水彻底实现分流,清污排水管网清晰的,得4分;

2、按规范要求建成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的,得4分(此项仅涉及医药、化工、重金属、煤炭采选、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业的企业。

 

2.3

废气处理设施

2.3.1操作管理

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标示规范醒目,便于使用;

2、建立废气处理设施主要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真实反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定期开展废气处理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4、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排除设施设备故障。

6

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的管理控制参数、指标,企业按统一规范样式上墙的,得1分;

2、企业自行设计分班分类实时记录表,并按照要求及内容填写废气处理设施主要设备日记录表,并提供1年以上记录的,得3分;

3、定期开展对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并提供完整维护检修记录的,得1分;

4、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排除故障,并有完整记录的,得1分。

 

2.3.2运行管理

1、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设备台帐;

2、废气处理设施完好率95%以上;

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

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年负荷率应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

18

1、废气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的,得2分(有1台未建立台帐的,扣1分);

2、废气处理设施完好率95%以上的,得5分;(完好率=完好的废气处理设施数/全部废气处理设施数×100%,废气处理设施数包括在用的、备用的、停用的以及正在检修的设施)

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的,得6分;(运行率=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总时长/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总时长×100%95%以上的,得6分;70≤运行率<95的,得3分;运行率<70,或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次及以上,或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的,得0分)

4、废气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且负荷率≥80%的,得5分。(60≤负荷率<80的,得2分;负荷率<60的,得0分)

 

2.3.3排气管网规范管理

1、厂区排污气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

2、废气无漏排现象;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气体及尘污染是否有收集装置或集中排空装置。

10

1、厂区排气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废气无漏排等现象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本项全分值);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气体及尘污染,有收集治理设施或防护措施的,得4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值)。

 

2.4

污染物排放达标

企业大气、水污染物及厂界噪声应当达到环保要求。

1、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

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规定。

50

1、每个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90%的,得35分;75%≤达标率<90%的,得20分;50%≤达标率<75%的,得10分;达标率<50%0分。

2、厂界噪声符合排放标准的,得15分;超标0dB(A)<超标值≤5dBA)的,得10分;超标值>5dBA)以上得0分。

 

2.5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运行

1、排污口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2、是否按期完成建设;

3、是否通过验收,并向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运行正常,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现联网。

 

20

1、排污口设置规范的,得4分;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的,得2分;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得0分。

2、按照自动监控设备要求台(套)数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得2分;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的,得0分。

3、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通过验收,并向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得5分;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的,得0分。

4、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现在线联网,联网在线报告数据,正常运转率≥90%以上的,得5分;60%≤正常运转率<90%的,得2分;自动在线监控仪器正常运转率<60%的,得0分。

5、重点排污单位每6个月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得4分。

 

2.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

1、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其要点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方式、去向、综合利用产品、次生废弃物等方面进行评估;

2、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应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场所;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4、对终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环保规定进行生态恢复;

5、涉及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6、合理利用一般固体废物。

20

1、完成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的评估的,得2分(评估要求对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方式、去向、综合利用产品、次生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缺少一个方面扣1分);

2、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建成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场所的,得5分;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措施符合规范的,得3分(凡发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4、按照环保规定对终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完成生态恢复的,得2分;

5、停止使用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完成封场的,得3分。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95%的,得5分;80%≤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为<95%,得3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80%,得0分。

 

2.7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固废管理

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固废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符合相关要求。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

2、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20

1、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达标的,得18分;基本达标的,得10分;不达标的,得0分;

2、按要求建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的,得2分。(核技术利用企业)

 

2.8

生态保护

选址布局、资源利用、开发建设工程中生态保护的落实。

1、厂(场)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2、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3、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

4、尾矿库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正常运行;

5、尾矿库澄清水是否全部回用于选矿系统;

6、尾矿库运行正常,并有记录。

7、符合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具有完整的复垦计划,复垦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管理。

32

1、厂(场)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得9分;

2、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得4分;

3、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得9分。

4、尾矿库有安全许可证,并在效使用期内的,得2分;

5、尾矿库澄清水回用率在80%(含80%)以上的,得4分;(70%≤回用率<79%的,得3分;60%≤回用率<69%的,得2分;回用率<60%的,得0分;)

6、尾矿库运行正常,并有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的,得2分(保存1年以上,不足2年的,得1分)。

7、矿山复垦应做到因地制宜、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85%以上的,得2分。

 

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110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3.1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

3.1.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1、每个建设项目应有环境影响环评批复文件;

2、每个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态恢复措施与环评及批复中的相关要求一致,实际建设情况较环评及批复有变化的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0

1、按国家要求履行环评手续,编制报告书、表的项目均有批复文件的,每个建设项目均有环境影响环评批复文件的,得5分(参照《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情况统计表》,如有一个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此项不得分);

2、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一致,或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生态恢复措施等发生了变化,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要求,得5分;注:发生擅自变更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等情形,并由环保部门处罚的,本项不得分。

 

3.1.2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25

1、完成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监理,得5分;

2、完成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监测,得5分;

3、完成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得5分;

4、每个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备案,得5分;

5、每个建设项目按要求公开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等,得5分;

 

3.2

排污许可制度

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1、按规定及时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2、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5

1、按要求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得15分;未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得9分;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得0分。

2、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遵守排污许可证使用的相关要求,得10分。

 

3.3

环境监测制度

实施环境监测管理

1、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操作规程;

2、开展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企业自测,完整保存2年内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和企业自测或委托监测报告。

3、有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各类污染物在正常工况下排放的监测数据;

4、有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主要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

5、按照环境标准要求对车间排口、排气筒、排放水、气污染物进行控制的,应给出对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数据;

6、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7、按要求定期将环境监测报告(数据)向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进行存档管理。

27

1、制定了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得3分;

2、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企业自测,并提供企业自测记录(要求保存2年以上)的,得3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本项不得分);

3、有无组织排放源的,提供厂界主要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并达标的,得5分;

4、按照环境标准要求对车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进行控制,提供对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数据并达标的,得5分;

5、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95%的,得5分;75%≤自行监测完成率<95%的,得2分;自行监测完成率<75%的,得0分。(重点排污单位)

6、定期向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得2分;(重点排污单位)

7、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75%的,得4分;55%≤公布率<75%的,得2分;公布率<55%的,或拒不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或自行监测信息弄虚作假的,得0分。(重点排污单位)

 

3.4

环保目标责任制度

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

按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按责任时限企业完成列入责任书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6

1、上一年度签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污染减排任务,按期完成,并通过考核的,得6分。

 

3.5

强制性清洁生产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按年度列入省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按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12

1、规定时限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取得审核评估备案文件的,得6分;

2、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并取得审核验收备案文件的,得6分。

 

3.6

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

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5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得1分。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得0.5分。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得1分。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得0.5分。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得0.5分。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和警示标识等,得0.5分。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措施,并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得0.5分。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得0.5分。

 

四、环境应急管理(50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4.1

应急机制

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与体制

1、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核技术利用单位需制定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按规定程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发布、备案的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注:重大风险源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到一源一事一案

4、积极主动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建立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建立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制度,完善隐患自查工作台账。

14

1、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需制定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得3分;

2、按规定程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发布、备案的,得3分;

3、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的,得1分;

4、重大风险源做到一源一事一案的,得1分;

5、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得4分。

6、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自查且工作台账完善的,得2分。

 

4.2

应急预警

4.2.1环境风险源识别

1、按照重大危险源标准识别的方法和程序,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工作;

2、环境危险物质(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三致ODSPOPS)有清单明细;

3、环境风险装置、设备、管道、管件、仪表有清单明细;

6

1、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工作,有工作结论性报告的,得2分;

2、能够提供环境危险物质清单明细的,得2分;

3、能够提供环境风险装置、设备、管道、管件、仪表清单明细的,得2分;

 

4.2.2风险防范设施

涉及危化品及废水的,按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三级风险防范设施;(其中,一级防范设施为风险单元级,包含围堰、导流沟、导流池等;二级防范设施为工段事故池,包括连接一级、二级的管网、阀门等设施设备;三级防范设施,包括全厂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的事故应急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前端污水应急池以及污水处理系统)涉及废气的,按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二级风险防范设施。(其中,一级防范设施包括报警设备、除害塔和喷淋装置(喷水、喷氨水),二级防范设施包括密闭、回收装置)

10

1、依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成符合要求的针对危化品泄露及废水风险防范设施的,得5分;

2、依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成符合要求的废气风险防范设施的,得5分。

 

4.3

应急设施

环境应急设施

1、环境应急设施设备(消防、气防、医疗、水泵、风机、电信、车辆等)符合要求;

2、环境应急物资(消防器材、急救物资、个人防护设施、中和剂、吸附剂、覆盖物等)贮备齐全;

3、环境应急措施(应急预案、指挥系统、急救人员等)处于应急状况。

5

1、依据企业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购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的,得2分;

2、依据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购置环境应急物资,并符合规范要求存贮的,得2分;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组织机构、人员均在规定时间可达现场的要求的,得1分。

 

4.4

应急能力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1、建有环境应急专业队伍,自身无能力成立应急专业队伍,是否与专业应急机构签订救援协议;

2、每年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

3、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7

1、建有环境应急专业队伍,有相关文件,应急队员有防护设备;或自身无能力成立应急专业队伍,委托专业应急机构,并提供救援协议合同的,得3分;

2、每年按计划开展环境应急培训,能够提供相关文件、影像、图片,说明不少于一次的,得2分;

3、每年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能够提供影像、图片资料的,得2分;未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的,得1分;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的,得0分。

 

4.5

环境标识

实施环境标识管理

1、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标识牌;

2、规范化设置废水排放口标识牌;

3、规范化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标识牌;

4、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标识牌,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

5、规范化设置环境风险源标识牌;

6、规范化设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应急设施标识牌。

8

1、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环境保护标志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15562.1)》中相关规定的,得2分(有1处不符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扣1分);

2、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标志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相关规定,得2分(有1处不符合,或未规定进行标示的,扣1分);

3、环境风险源设置醒目的标识牌的,得2分;

4、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环境应急设施设置醒目标识牌的,得2分(每发现1处,扣1分)。

 

五、厂区环境与社会监督(50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5.1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整洁、美化

1、厂内有无恶臭气味,特殊异味;

2、厂内有无明显废液滩集或痕迹;

3、厂区内构筑物是否整洁、完好;

4、厂内物料、废弃物、产品等是否规范堆存,标识清楚;

5、生产设施或厂房、设备、管道等有无明显积尘或污物堆存;

6、厂区道路、物料堆场、裸露的土地是否硬化或绿化;

7、闲置、废弃的设备、管道、阀门、管件、仪表、排污口等是否清理拆除;

8、企业是否对生产区域、生产辅助区域和办公生活区域进行科学分区。

16

1、厂区内无恶臭、异味的,得2分;

2、厂区内无明显废液滩集或痕迹的,得2分;

3、厂区内构筑物整洁、完好的,得2分;

4、厂区内生产原料、产品、废弃物存贮场所规范的,得2分;

5、生产设施或厂房、设备、管道等整洁,无明显积尘或污物堆存的,得2分;

6、厂区内道路、物料堆场硬化,裸露土地实施绿化的,得2分;

7、闲置、废弃的设备、管道、阀门、管件、仪表、排污口等及时清理拆除的,得2分;

8、生产区域、生产辅助区域和办公生活区域进行科学分区的,得2分。

 

5.2

环保文化建设

开展企业环保文化建设工作

有具体的企业环境宣传、教育与培训计划和环保文化建设活动。

4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和环保文化建设活动,提供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影像、图片的,得4分。

 

5.3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工作

1、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定期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媒体监督;

3、群众投诉。

30

1、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在有关媒体、网站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得12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公开形式或者公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得6分;未公开、公开虚假环境信息,或者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环保宣传,情节严重的,得0分。

2、未因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的,得6分;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1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得3分;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含2次),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得0分。

3、经查实无环境信访、投诉的,得12分;有3次以下(含3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的,得6分;有3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或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得0分。

 

注:考核年内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在“标准化复评得分”中扣3分,每发生一次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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