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22 11:27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访问次数:      


    201883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11日起正式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制定出台的首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改变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缺乏专门法律的状况,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筑牢了法治根基。

解读一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目的、范围和原则

(一)制定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三)法律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

解读二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二)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

(三)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第二十二条)。

(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第二十三条)。

(五)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第二十五条)。

(六)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

(七)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1.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第四十三条)。2.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第三十八条)。3.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四十三条)。

(八)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五条)。

(九)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时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四十一条)。

(十)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

(十一)债权、债务继承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四十七条)。

(十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第四条)。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第八十四条)。

(十三)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六十八条)。

明确了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机制。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解读三  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污染担责”的原则,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使用权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单位等各类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

(三)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四)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五)建立土壤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六)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四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用

(一)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分类

一类是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用途

1.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2.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等。

(三)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

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11日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复。

解读五  法律责任部分

一、保持高压态势。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专业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罚款额度最高为二百万元。

二、施行“双罚制”。对某些违法行为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政拘留。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等的,在对单位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的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禁止在一定期限(十年内)或者终身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

三、强化监管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及其他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土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公益诉讼。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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