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16 15:58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访问次数:      

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市被列为第一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各项要求,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我市作为全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城市,自2018年9月起,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矿产资源开发、饮用水源保护等领域,重点以各类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案件为线索,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梳理近两年内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

1.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地表景观、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依法启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

(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号)中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4)向环境(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5)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启动赔偿程序的;

(7)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依法实施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对于我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于涉及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报请省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且符合适用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提起赔偿

本辖区内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根据污染损害实际,由涉及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可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报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损害赔偿事项,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个部门提起赔偿,其他各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组织相关涉及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3.赔偿范围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等合理费用。

4.赔偿磋商与诉讼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根据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与相关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同时报请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若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我市辖区内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权利人统一为兰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由本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5.赔偿实施

(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赔偿,赔偿资金依据法定程序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及同级国库,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替代修复。

相关职能部门前期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职能部门前期垫付,待达成赔偿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相应职能部门。

(2)生态修复监督。严格遵照甘肃省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修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等要在市级党政媒体进行及时公开,积极接受公众监督。

6.绩效评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续效评估,对修复执行情况、修复效果和社会反响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三)逐步建立配套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

1.2018年12月底前,成立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至少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作为试点案例,启动赔偿程序。通过试点案例的实施,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

2.2019年-2020年,完成试点案例的损害赔偿工作,总结经验。配合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项配套办法的建立,逐步建立我市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赔偿监督和续效评估等生态损害赔偿工作配套管理机制。

3.2020年后,进一步完善并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公开透明、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各项配套办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生态环璄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发改委负责争取或安排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支持项目。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和关键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监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程序,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进行指导和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落实开展生态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前期工作经费的保障;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与修复的执行及监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对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涉及草原、渔业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协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协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其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与机构改革工作的有机衔接,按照市级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确定的部门(单位)职责,主动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和关键技术研究

结合我市涉重金、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环境风险大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易发、高发的特点,鼓励并推动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损害主体、强制范围、鉴定评估、定损理赔等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给付到位,切实降低污染企业经营风险。针对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落实经费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成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资金支持。

(四)鼓励公众参与

大力推进公众参与,努力创新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度改革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与机构改革工作的有机衔接,按照市级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确定的部门(单位)职责,主动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行日期、有效期及解释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左  龙  副市长

副组长: 钱崇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学强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 张贞祥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慰祖  市科技局副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严军龙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笔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德文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武卫红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马万荣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守琪  市林业局副局长

冯治良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文昌  市卫生健康委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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