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2-26 14:29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访问次数:      

兰环发﹝2019﹞88号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对照《管理名录》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区县分局核发(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2019年共有14个大行业中17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4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17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2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二)登录、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12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12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01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六、其他说明

(一)《管理名录》中明确2017年、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火电、造纸、钢铁、水泥、氮肥、印染、有色金属、制革、炼焦化学、平板玻璃、制药、电镀、制糖、农药、石化、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等,下同),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管理名录》中明确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如已于20181231日前建成并实际排污,但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2019年仍无证排污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尽快按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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