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9-03-20 10:35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访问次数: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持续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环评,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抄告通知(甘政办秘三抄〔201523号)》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接和推进“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甘环函〔20155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规划环评工作,确保我市建设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顺利落地,不因未做规划环评而影响项目审批和开工建设。现就持续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责任单位的有关规定

1、新环保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由规划编制单位负责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二、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责任单位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对已经批准实施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不符合法定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未按要求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受理与审批。

三、具体工作建议

一是请各单位按照谁编制规划,谁在规划批准实施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尽快安排规划环评工作,并在规划批准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

二是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在组织编制有关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部门在规划编制、特别是我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早期介入、全程互动”原则要求,尽早委托第三方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或规划启动阶段)即开始介入规划环评,并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和规划的编制、修改、完善全过程互动。

三是要认识到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受理和审批的保障作用,严守“三线一单”,即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在规划阶段即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各部门在规划阶段解决重大项目选址、选线及其它环境合理性问题,对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环境敏感区提前予以避让,从而避开法律红线,确保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依法合规、顺利进行。

四是请市直各部门及区县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高度重视,区县政府应积极和承担规划组织的单位及时沟通协商,特别规划涉及省、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应超前谋划,及早委托编制规划环评,提前完成各项前置性手续审批,避免由于没有规划环评手续给建设项目审批带来困难,影响项目正常开工建设。据了解,生态环境部正在修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请大家及时关注相关情况,法律法规修订完成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联 系 人:张克侠   达凤至 

联系电话:8611514  8611513

    真:0931-8829384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314

兰环函〔2019〕53号 关于持续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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