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45891055G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勇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兰州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11月8日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我局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干熄焦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监测超标(监测数值为138mg/Nm3,标准为100mg/Nm3)。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下半年污染源(废气)监督性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责令立即整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汇缴户,
汇缴户帐户名称: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开 户 行 |
帐 号 |
联系电话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7026969881853012 |
4600177 |
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 |
104028477814 |
8553541 |
农行兰州金穗支行营业室 |
037101040012174 |
4900399 |
中信银行兰州金昌路支行 |
7461410183100000264 |
873210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