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45891055G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勇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西料场(煤厂)外道路扬尘大,路面有煤灰,部分车辆出场时未清洗,未严格执行“三防”措施 。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
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责令立即整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汇缴户,
汇缴户帐户名称: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开 户 行 | 帐 号 | 联系电话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7026969881853012 | 4600177 |
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 | 104028477814 | 8553541 |
农行兰州金穗支行营业室 | 037101040012174 | 4900399 |
中信银行兰州金昌路支行 | 7461410183100000264 | 873210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