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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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东坪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世海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7月2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及格栅拦渣堆放在污水处理站东面未硬化的土地上,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我局在接到你单位的听证申请后,于2019年8月22日组织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于2019年8月23日形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同意按照我局兰环罚告字〔2019〕23号《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载明的罚款金额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
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陆仟贰佰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财政缴款码前往兰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