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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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东坪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世海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7月2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气浮池内浮渣积存严重,生物曝气池内有大量油泥,备用气浮池及消毒池内堆放大量污泥,气浮池刮泥板长时间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设施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污水处理站改造工程《操作规程》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9〕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我局在接到你单位的听证申请后,于2019年8月22日组织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于2019年8月23日形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同意按照我局兰环罚告字〔2019〕24号《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载明的罚款金额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
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叁万零肆佰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财政缴款码前往兰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