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石油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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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庆元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19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部分储罐罐顶呼吸弯管或呼吸阀排出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气体未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9〕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柒万柒仟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财政缴款码前往兰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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