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53119902T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东坪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世海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7月2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运行历史记录中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初沉池两台提升泵均停运且次氯酸钠加药量为零,经问询负责人员,确认台账记录造假。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9日至5月9日《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9〕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我局在接到你单位的听证申请后,于2019年8月22日组织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于2019年8月23日形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同意按照我局兰环罚告字〔2019〕25号《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载明的罚款金额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以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柒仟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财政缴款码前往兰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