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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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东坪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世海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7月2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节选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9〕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我局在接到你单位的听证申请后,于2019年8月22日组织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于2019年8月23日形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同意按照我局兰环罚告字〔2019〕26号《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载明的罚款金额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
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捌万伍仟贰佰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财政缴款码前往兰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