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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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天居锦河丹堤小区2号楼2单元25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元昌 职务:法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位于榆中县金崖镇张家湾村的沥青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无环境污染。
2、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财政缴款码前往兰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