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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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八盘村后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久新 职务:法定代表人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19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滚筒干燥机排口冒蓝烟,燃油锅炉配套管线漏油、冒烟,无组织排放严重,未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9〕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柒万柒仟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财政缴款码前往兰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