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0〕23号

发布时间:2020-10-16 11:18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鑫飞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4MA73MM846P

详细地址: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大滩村83-0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芬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09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西固区河口镇大滩村83-08号厂房塑料管材生产加工项目,无任何相关环保手续,涉嫌“未批先建。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9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2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办理环保手续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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