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年度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02 12:01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访问次数:      

    为改善我市噪声环境质量,有效治理全市环境噪声污染,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安静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美丽和谐社会。

二、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噪声污染日趋突显,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据在全国各领域受访者调查中表明不满意居住环境领域的噪声污染占29.93%;兰州市各领域受访者最不满意居住环境领域噪声大占45.65%。为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好噪声扰民问题,主要目标以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建筑违法施工噪声污染和室外商业经营活动等噪声污染扰民突出问题,严惩重罚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宣传倡导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禁鸣区不乱鸣喇叭”的文明驾驶行为,开展“宁静机关”“宁静校园”活动,切实解决和消除一批群众投诉强烈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提升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不乱鸣喇叭文明驾驶意识,打赢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全市在2020年5月18日-9月30日期间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

    (一)开展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组织全市各级有关单位建立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联防联控机制和日常巡查机制。市级层面,每月至少集中1至2天开展一次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联合执法行动,曝光一批群众投诉强烈的违法建筑工地及施工单位,每2个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开发商、施工单位进行约谈。同时,各区县将参照市级层面做法,严格审查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自行定期开展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夜间建筑违法施工。

    (二)倡导全民共治乱鸣喇叭活动。在全市组织开展“不乱鸣喇叭”公众宣传活动,形成乱鸣喇叭全民共治合力。完善机动车禁鸣重点区划定、标识设立和禁鸣宣传,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开展禁鸣区违规鸣喇叭执法检查。

    (三)集中整治企事业单位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使用各种风机、水泵、金属切割、空调、冷却塔、排风机、音响等设备,导致噪声超标排放,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四)集中整治室外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商家促销、流动商贩使用音响设备,街头烧烤以及早、夜市市场经营叫卖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五)集中整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市区机动车、旅游景区车辆违反禁鸣规定、车辆不正确使用警报器和音响装置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及未达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要求的噪声扰民问题。

    (六)集中整治歌厅和酒店等娱乐行业音响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居民区经营性餐饮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噪声防范措施,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职责划分及工作部署

    近年来,我市针对噪声污染突出区域及严重问题,坚持“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持续推进环境噪声防治工作,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一并安排部署、一并排查、一并整治,把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并建立台账,督促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噪声污染问题及投诉案件逐一整治解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将对各区县、高新区环境噪声防治工作进行督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及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发〔2019〕4号)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等对居民区各类噪声扰民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产生噪声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关闭。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噪声污染;负责整治铁器加工、铝合金加工等行业噪声污染;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负责查处占道经营摊点、流动广告宣传车噪声超标行为;协同公安部门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和在居民住宅区使用高音喇叭、聚众大声喧哗或者敲击器具,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对城区内的各类市场、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等占道经营以及农贸市场噪声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文化旅游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文化艺术、文化娱乐、宾馆、饭店、酒家等商业经营场所噪声污染行为;查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区及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及擅自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开办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等娱乐场所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查处KTV、歌舞厅、酒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扰民行为;负责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并做好舆论监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对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

    (五)住建部门:负责排查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环境噪声影响情况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鼓励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理;负责查处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负责查处城市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的行为;负责查处家庭室内发生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行为;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负责查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负责查处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噪声的行为。

    (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噪声扰民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生产经营企业责令变更住所或经营范围,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8日-9月30日)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围绕建设施工噪声污染、商业噪声污染等整治重点开展整治活动,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专题整治,综合治理,限期解决。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5月19日—22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市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环境噪声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各区县的工作方案于5月26日前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23日—8月31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建设施工噪声污染、商业噪声污染等整治重点开展整治活动,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专题整治,综合治理,限期解决。整治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对全市噪声整治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进行调度。

    (三)总结和巩固阶段(8月31日-9月10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噪声整治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污染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及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公安、城管执法、教育、市场监管、交通、文化旅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开展噪声专项整治期间,市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调度会,针对各阶段整治重点,研究加强部门协调、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组织对各县区噪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通报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各区县政府要将噪声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噪声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统一协调工作,按照“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围绕整治重点,对2019年以来群众通过民情通“12345”、公安“110”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调集足够力量,严厉查处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问题,坚决取缔一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噪声扰民的违法企业。8月底前全市环境噪声污染要有明显改善,市民满意度明显提升,噪声污染投诉案件明显减少。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对重点投诉案件加强回访回查,督促重点问题整改到位。

    (三)突出重点,挂牌督办,确保切实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将牵头对影响较大、扰民严重的噪声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挂牌督办案件要逐一落实,明确治理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将组织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整治进度等进行督导和检查,对不及时整改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

    (四)加强宣传,强化监督,确保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广造声势,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各责任部门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噪声违法问题;要分阶段、分层次、分主题在全市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形成鼓励守法、震慑违法的强大声势。动员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学校积极开展“宁静机关”“宁静小区”“宁静学校”“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引导机关干部职工、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声环境。甘肃省兰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噪声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兰州市生态环境应急中心要随时做好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

    (五)建章立制,强化沟通,确保整治信息报送顺畅。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上下协调和横向交流,确保政令畅通。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月5日12:00前要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联系人:迟映浩 电话:4639025)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要确定专人负责噪声专项整治的联络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和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相关材料上报情况等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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