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兴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3X24199210G
详细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8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远兴 职务: 厂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涉嫌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1月 1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认定不能作为减免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
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