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0〕27号

发布时间:2020-12-01 14:06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22091195551Y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阳洼窑村

法定代表人:王纯明          职务: 董事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0115日对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2万吨/年高档电解铜箔二期项目工程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隶属于你公司的一辆车牌为“蒙KH8869”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将混凝土废渣随意倾倒、遗撒在该工地场区内。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1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截至20201120日,你单位对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27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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