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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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0〕31号
发布日期:2020-12-18浏览次数: 字号:[ ]

甘肃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06815029456  

详细地址:安宁区流沙公路大湾北端                         

法定代表人:李薇         职务:董事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010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11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你公司1125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函〔2003149号文件我局对你公司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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