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0〕33号

发布时间:2020-12-29 11:17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博瑞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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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1                        

法定代表人:     魏江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0    11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使用两台取暖、烧水用锅炉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12 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关区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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