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 13:21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尾气中心      访问次数: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市环境综合执法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管理, 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保障机动车排放检测的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制定《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能力和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对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在兰州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第二条  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对本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进行业务指导,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本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对属地环检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管,依本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通过网络监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条  环检机构主体责任 环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环检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监管职责 本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环检机构管理,落实记分管理制度,并每季度定期将环检机构监督检查记分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对全市环检机构记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条  记分机制 本办法采用记分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政策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记分细则》),细化对环检机构的评价标准,督促环检机构对检测设备、监控视频、检测过程、检验报告、联网备案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记分细则》的记分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  记分标准 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6分、4分、3分、2分和1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年总记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下一记分周期从零起记。

第七条  现场监管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当场出具《记分确认单》,同时按照《记分细则》实施记分。

《记分确认单》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环检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一份由环检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应及时将《记分确认单》移交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进行统一汇总管理。

第八条  非现场监管 针对在网络监控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出具《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检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签字确认,同时按照《记分细则》实施记分。

第九条  管理措施 根据环检机构记分累计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累计达到6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

累计达到12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进行全市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频次;

累计达到18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进行全市通报,并予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以下简称暂停联网);同时环检机构应集中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整顿,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

第十条 涉及违法处理 环检机构涉嫌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检机构,除记分和行政处罚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暂停联网。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检机构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将相关证据或材料按照属地移交所在县区环境综合执法队。

第十一条  整改和核实 环检机构被记分的,应对照记分项目进行自行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被暂停联网的环检机构,应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环检机构的整改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已整改到位的,恢复其联网检测,整改不到位的,继续暂停联网,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将辖区内各环检机构纳入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依据《甘肃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2020)》对各检验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信用等级分诚信、良好、警示、不良4类,对应在记分周期内被记0分、3分、6分、12分。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应落实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并报发改部门纳入兰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其他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应当查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本办法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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