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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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0〕32号
发布日期:2020-12-31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益通管道安装疏通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6201020735579858   

详细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2                     

法定代表人:   马守贵         职务:      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0    11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工作人员在202011171930分左右,将吸污车清洗废水直接排入黄河,向水体倾倒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12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及“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103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关区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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