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城南新区惠民供热站复议决定书-兰环复决字〔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11:09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访问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环复决字〔20201


申请人:永登县城南新区惠民供热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0575858120

法定代表人:王存礼

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纬九路南

委托代理人:张建邦,永登县城南新区惠民供热站站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玫乡路司法业务综合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职务:局长

 

申请人永登县城南新区惠民供热站对被申请人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作出的兰环永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5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环永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兰环永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但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目的,而且该行政处罚行为在时间上严重违背自然时令规律,在没有就具体客观事实与现存行为予以评估,也未就民生权益,社会秩序予以考量,仅仅因申请人要求其交纳理应交纳的取暖费而作出,系法律适用错误,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是申请人自始至终在遵照、维护监督机关的政令和管理、规划,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被申请人明确知道本地区每年自11月份起至来年2月份期间的天气正处于严冬季节,却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610000.00元决定的处罚行为错误。三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但却没有就具体客观事实与现存行为予以评估,也未就时令,民生予以考量,只笼统地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四是被申请人的处罚显失公允,申请人在严冬季节,且未造就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况之下,被申请人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61万元的额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确存在责罚不当。

被申请人称:2020116日,三名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长期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申请人燃煤锅炉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显示:201911月份颗粒物超标6天,二氧化硫超标14天,氮氧化物超标16天;12月份颗粒物超标6天,二氧化硫超标30天,氮氧化物超标30天;202011日至15日颗粒物超标1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氮氧化物超标15天。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现场负责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发现超标排放事实清楚。因此,现场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0201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以及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兰环永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罚款数额裁量恰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燃煤锅炉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数据显示:201911月份颗粒物超标6天,二氧化硫超标14天,氮氧化物超标16天;12月份颗粒物超标6天,二氧化硫超标30天,氮氧化物超标30天;202011日至15日颗粒物超标1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氮氧化物超标15天。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以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申请人现场负责人对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6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201911-12月、20201月申请人《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立案审批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0201号)及送达回证,《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案件调查报告》《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永罚告字〔20201号)及送达回证,《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案审会讨论记录》《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永罚字〔20201号)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未就民生权益,社会秩序予以考量”等理由非法定免责事由,更不能以“不具备鉴别燃煤锅炉超过大气污染排放设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由而免责。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为了配合整改,达标规划,于2019624日经被申请人推介同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签订‘一干二湿组合式’烟气净化、脱硫、脱硝及废水循环再利用装置项目改造施工合同”“被申请人供暖的2209.52平方米所应交纳56342.76元请求被申请人予以交纳时,被申请人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61万元的额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没有相关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申请人可依法另行向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主张设备无法完全达到施工合同目的的责任。

综上,申请人永登县城南新区惠民供热站的行政复议申请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兰环永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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