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4712797011F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飞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西固区钟家河26号工业废水排口因厂区内管网雨污分流不彻底,造成废油混入排水管网外排至26号排口,2020年8月28日经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外排水中 “石油类” 因子超过国家排放限值,涉嫌 “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外排水质监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于2020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0] 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0年9月17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立即对全厂废水管网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罚款(大写) 伍拾壹万伍仟元整 (小写:515000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财政缴款码前往兰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西固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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