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0〕20号

发布时间:2020-09-29 10:08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甘肃永兴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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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西路6号(3号库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少红            职务:法定代表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08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实,有20208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材、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其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8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20号)2020819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截止831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申辩材料。据此,我局依法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材、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柒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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