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人民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2449015XB
详细地址: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宪勇 职务:厂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8月15日、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北角处堆放有大量废油墨桶,且地面油类物质遗撒严重,“三防”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1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责令立即整改。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