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0〕34号

发布时间:2021-01-12 09:29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62010031617447X0

详细地址:兰州市红古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古园区凤凰路1

法定代表人:  孙波涛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012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20117-11日对你单位进行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结果显示你单位北厂区电解净化二系统出口总氟排放浓度为4.2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兰州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0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拾玖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7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