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名词释义

发布时间:2021-04-15 10:31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气候科      访问次数:      

 

1.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甲烷(CH4)、氧化亚氮(N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就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约为25%

据统计,当前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从组成看,二氧化碳占比74.4%,甲烷占比17.3%,氧化亚氮占比6.2%,包括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的其他温室气体占比2.1%;从来源看,能源消费(73.2%)、农业、森林和土地使用(18.4%)、工业生产(5.2%)和垃圾(3.2%)。

2.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碳达峰:碳排放峰值指一个经济体(地区)二氧化碳的最大年排放值,而碳排放达峰就是碳排放量在某个时间点达到峰值。核心是碳排放增速持续降低至负增长。

4.碳中和: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核心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幅降低。

5.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主要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

6.二氧化碳当量: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度单位。一种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是通过把该气体的吨数乘以其温室效应潜力值(GWP)后得出(这种方法可把不同温室气体的效应标准化)。碳排放因子:每生产一单位能源所释放的二氧化碳。

7.碳排放权:是指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两类。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

8.碳交易: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5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9.碳配额:是指按规定必须完成的温室所体减排指标。碳配额交易的实质,就是在一个原本是自由排放的领域,通过对排放上限的封顶,从而把不受约束的排放权,人为地改造成一种稀缺的配额的过程。

10.碳普惠: 碳普惠是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11.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甘环气候发〔20212号)的相关要求,凡涉及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且2013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应当纳入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年度编制本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随时做好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准备。2020年,我市纳入全省重点排放单位的企业共31家。

1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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