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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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4-25浏览次数: 字号:[ ]

埃肯硅材料(兰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620000739639195P

详细地址:兰州市永登县中堡镇

法定代表人:  蔡铠阳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13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4#5#炉前浇铸过程中未对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严重。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3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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