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05-07 13:4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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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南坡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庭洲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3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该单位碳九车间1号、2号生产线及造粒机头密闭不严,产生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排放,针对该违法行为立案并进行调查。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4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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