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0 10:13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气候科      访问次数:      


为做好我市2021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甘环气候发〔2021〕4号)要求,现将2021年全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

本项工作是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区县分局、高新区环保局高度重视,靠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要严格根据审核验收流程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按时按量完成年度审核验收任务。

二、严格审核程序,扎实推进工作

(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名单公布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媒体、网站上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标总量等。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二)各区县分局督促辖区内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附件1)的企业及时组织开展工作。市级评审企业由区县分局进行初审后报市局组织评审;省级评审企业由区县分局统一收集资料,报市局初审后报省厅组织评审。请各分局督促企业尽快开展工作,于8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出具的书面初审意见(市级评审企业)统一报市局气候科。

(三)各区县分局督促辖区内列入清洁生产验收名单(附件2)的企业及时编制《清洁生产验收报告》,于8月31日前将企业的验收申请统一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验收。原则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于次年验收,确因实际情况需延期验收的企业,需向县区分局递交书面说明,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及相关要求,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甘环科发〔2017〕22号)执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各区县分局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和效率。根据今年全省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安排,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不予通过。

各区县分局要认真摸底列入名单企业情况,确保应审全审,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的,将按照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对相关县区予以考核。


兰环发【2021】82号兰州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名单2021.7.9.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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