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00043800054XQ
详细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6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增 职务:院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698号存放有两枚放射性核素,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2年1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2月11日,我局就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延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拟作出行政处罚一案,依法举行了听证。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省林科院作为事业单位本身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不清楚,掌握不全面;省林科院已积极办理该放射性设备的注销程序;鉴于省林科院已进入放射性装置的报废程序,无必要办理延续手续。”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举示的证据不能支持其申辩理由。对你单位申辩主张,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7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兰环听字〔2022〕1号)、《听证会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