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所属甘肃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配套实验楼(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加固及维修改造项目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30 09:49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访问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630日我局拟对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所属甘肃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配套实验楼(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加固及维修改造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630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861159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216室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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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所属甘肃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配套实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加固及维修改造项目

皋兰县

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甘肃核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城市放射性废库配套实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加固及维修改造项目位于兰州市皋兰县新兴路384号,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配套实验室楼内,项目总投资40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5万元,占总投资的9.4%。本项目对原配套实验室楼进行改造,改造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强化过滤通风等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改造前使用Th-232Am-241K-40Ra-226Cs-137H-3C-14Sr-90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项目工作场所各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合计为3.21E+06Bq,属于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高度重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完善专职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及工作人员须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二)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加强项目运行期间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严格落实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并长期保存。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本项目确定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约束值为5mSv,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为0.1mSv

(三)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放射性同位素台账管理、辐射防护及安全保卫等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参照标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等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工作场所墙体、门窗及台面等屏蔽防护设计要求;合理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出入库台账;科学设置人流、物流路径;加强对辐射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

(五)进一步完善项目运行期间的辐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防止辐射事故发生。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二)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负责对该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你单位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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