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07-05 09:35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2〕31号

 

兰州常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0MA735NTFX2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大夏河街1346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兰州常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单位12#厂房内危险废物暂存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截至2021年6月7日,你单位对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31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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