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2〕33号

发布时间:2022-08-29 14:06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甘肃龙源致尚节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丽阳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620100325374895F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崆峒山路以东、辽河街路以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2 6 1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外墙防火保温材料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甘肃龙源致尚节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节能环保新材料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甘肃龙源致尚节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节能环保新材料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甘肃龙源致尚节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7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8月提出举行听证。我局接到你单位的听证申请后,于2022815日组织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于2022815日形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同意按照我局兰环罚告字〔202233号《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载明的罚款金额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贰仟元整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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