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上半年全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8-09 16:37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为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现对兰州市2022年上半年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7起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6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执法人员针对九合镇邹家庄村民反映“在2018年至今,有一违建肥料生产企业在无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肥料三年多,生产原料在刮风时到处是灰尘,烘干肥料用右烟煤和无烟煤”的信访案件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村民反映的肥料生产企业为甘肃米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皋兰县九合镇兰沟村,于2020年1月建设完成,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物有机肥加工。现已建设生产车间、产品库房、办公楼和员工宿舍,生产车间内已安装1台磨粉机、1台圆盘造粒机、1台滚筒烘干机、1台筛分机和1台包装机。经过调查核实,该公司生物有机加工项目需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但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建设完成开始运行,至今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属“未批先建”项目。

查处情况:甘肃米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壹万壹千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和固定证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大幅提升执法效能和监管水平,进一步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7日,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宁区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时,发现兰州长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其在1月15日之前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但截止2月17日该公司仍未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兰州长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壹万叁仟元。

典型意义:通过排污许可证证后执法检查工作,提升了非现场执法检查质量、强化了辖区企业“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理念,落实了排污许可证给各企业提出“治污”的新要求,规范了企业依法持证排污,有力震慑违规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反核与辐射管理制度”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0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关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两台野外土壤水分测量仪存放于该单位5楼503室,两台测量仪各使用一枚镅-241/铍(Am-241/Be)的核素,其活度为1.85E+9贝可,经现场查阅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甘环辐证[A0244]),该证颁发日期为2016年1月5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4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查处情况: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单位处罚款陆万壹仟元。

典型意义:随着“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效能要求提高,对企事业单位的证后监管显得更加重要,要求执法人员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企事业单位守法意识;从持问题导向、指导帮扶企业等方面着手,在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的同时守住青山绿水。

四、“噪声超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4月8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接到群众反映:“安宁区枣林路尚宁庄楼下商铺安宁颜师卤味菜馆机器运作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现致电反映,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的信访案件后,4月9日,兰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安宁区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宁颜师卤味饭庄机器噪音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安宁颜师卤味饭庄机器昼间噪声达到68.5dB(A),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排放限值昼间60dB(A)。根据《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该饭庄限期治理。治理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噪声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餐饮店逾期未完成对噪声的治理任务。

查处情况:安宁颜师卤味饭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饭庄处罚款陆仟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噪声超标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典型案例,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均可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任何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达标排放污染物。

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0日,兰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西固区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兰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执法性监测报告,对兰州金利化工毛纺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氰化钠生产、销售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氰化氢。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21年12月3日、7日对该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时,公司正常生产,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测结果显示:排气筒氰化氢测定浓度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限制要求。

   查处情况:兰州金利化工毛纺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叁拾叁万壹仟元。

典型意义:部分企业对环保工作仍采用“老思想、老办法”,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这种环保观念陈旧,环境风险大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用好法律的“利剑”,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六、“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3月30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金崖镇齐家坪一商砼站将田地挖开,擅自倾倒混凝土废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涉案商砼站由甘肃新嘉庆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站内搅拌罐车将混凝土废渣随意倾倒到一坑内(距离该商砼站约2公里处),从现场情况看,倾倒点为一处荒土地,荒地上倾倒有大量混凝土废渣,未采取任何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查处情况:甘肃新嘉庆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贰拾壹万叁仟元。

典型意义: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及法律意识,让企业做到合法合规生产;鼓励群众提供线索,提高执法效能,精确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地对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七、“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3月30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武胜驿镇武胜驿村的兰州永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厂区外西北侧约150米处有排水痕迹,经进一步现场勘查,发现该公司混凝土防渗沉淀池中存放有洗沙废水,在沉淀池旁边设有一PVC管,且PVC管一直延伸到厂区外西北侧的排水沟,部分生产废水通过该管外排。现场调查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延伸到厂区外西北侧的PVC管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的实事进行了现场确认。该公司存在洗砂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全部进入防渗沉淀池沉淀后回用,部分废水通过暗管外排的违法行为。同时,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委托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对排放到厂区外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检查报告》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兰州永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一定要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不能逾越环保法律、法规的红线,否则将会收到严厉的惩处。通过该案查处,极大的震慑了一批洗砂企业,同时教育了一批企业业主,消除了庄浪河水质环境风险隐患,为持续改善水质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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