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2〕29号

发布时间:2022-09-15 12:18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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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科靖路8401单元4141

法定代表人:武和花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24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将混凝土废渣倾倒在距离厂区约300米处的土地上,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8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29号)为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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