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榆罚字[2023] 1号

发布时间:2023-01-30 15:06  发布部门:榆中分局      访问次数: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榆罚字[2023]1号

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0373399N

法定代表人:杨吉平

地址:甘肃省榆中县夏官营镇兰州大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于2023年1月3日对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房现场检查。发现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锅炉房卸灰塔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现场扬尘污染严重。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我分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榆责改字〔2023〕1号),2023年1月5日向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兰环榆罚告字〔2023〕1号),告知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表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兰环榆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榆责改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符合立案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后果,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分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后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陆万贰仟元的处罚(¥62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上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榆中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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