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3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执法人员在劳力土湾巡查时发现,某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厂区南侧沟内有一铁制管道缺口处排放废水。据公司现场负责人介绍,该铁管为公司雨排管道。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目测该废水呈浑浊状态,水质颜色发黄,且有刺鼻气味,同时发现管道周边区域有明显排放痕迹。通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废水来自于该公司发电车间罗茨风机室,为2号罗茨风机的冷凝水。该公司私自在2号罗茨分机冷凝水排放口接上一根黑色可移动的橡胶软管(内径2.5CM,长约25米),2号罗茨分机冷凝水通过橡胶软管排至脱硫塔西侧的雨排水井,最终排出至厂区外劳力土湾沟内。2023年6月13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委托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采集水样并检测,2023年6月25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对该公司处以伍拾柒万叁仟元整,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依法溯源调查,固定违法证据。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当事人消极对待现场检查,强调铁管为雨排管道排放雨水。执法人员掌握线索后,第一时间沿雨排管道查清排水来源。同时,为证明排水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排水进行采样,及时固定证据,有效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依法移交线索,增强打击力度。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时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对这种行为未曾姑息、重拳出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加大了环境违法成本,严肃了法律的刚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