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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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3〕8号
发布日期:2023-10-26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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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96716138R

详细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韩家河工业开发区北五台 

法定代表人:朱剑云          职务: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8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刷车间正常生产时,UV光氧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9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正常运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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