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11-13 11:08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中电建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4MA74AD4Y7J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河口南2-5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龙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的兰州西固青石台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升压站及线路工程,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兰州中电建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盈蓓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一份、授权委托书三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对刘榆程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对刘榆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兰州西固青石台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升压站及线路工程现场环境;

5.我局执法人员(共二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对兰州中电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 No.0000312)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兰州中电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对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5号)未提出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拾贰万玖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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