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11-14 11:09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22057568318T

详细地址: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涝池湾

法定代表人: 郭永成             职务:  厂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号隧道窑投煤口未关闭,部分烟气通过投煤口扩散至外环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厂长瞿福业于2023年9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瞿福业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瞿福业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号隧道窑内部分烟气通过投煤口扩散至外环境。

5.我局执法人员(共四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0651)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瞿福业提供的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平面示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8.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皋兰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于11月3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后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点(一般区域);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后果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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