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红环罚字〔2023〕05号

发布时间:2023-11-15 14:41  发布部门:红古分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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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马有龙                职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  9  7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第二季度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10  17 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字〔2023〕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2023  10  19 日,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已针对我局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鉴于此次违法行为后果轻微,请求免于处罚。针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现答复如下:自2020年11月20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帮扶培训、行政指导及电话督促等多种方式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要求企业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能力,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但你单位持证以来,一直未重视排污许可证的持证要求,未按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如期开展自行监测。同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不作为你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理由,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字〔2023〕0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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