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永罚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11-09 09:42  发布部门:永登分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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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鳌塔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安宁        职务: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砖瓦窑烟囱排放口废气开展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83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证载二氧化硫排放标准150mg/ m3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永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超标因子:1个;排污超标状况:超标不足30%/5≤ph<6或9<ph≤10);),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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