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12-13 17:04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21MA721ACM04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崖头村大天源市场D区12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壮             职务: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对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5.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1月9日提供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证明企业3PE防腐钢管、TPEP防腐钢管、涂塑钢管、聚氨酯保温管等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1月9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关于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3PE防腐钢管、TPEP防腐钢管、涂塑钢管、聚氨酯保温管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永环审〔2019〕022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等复印件,证明企业3PE防腐钢管、TPEP防腐钢管、涂塑钢管、聚氨酯保温管等生产加工项目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建设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7.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1月9日提供的《立式单炉排汽水两用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立式单炉排汽水两用锅炉资料及配件随车装箱清单》、《立式单炉排汽水两用锅炉技术参数表》证明企业安装的立式单炉排汽水两用锅炉及相关参数。

8.我局执法人员(共二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对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1553)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10.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对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2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于11月24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认定:后果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9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